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117号 原告蒋欣宏,女,生于1976年1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张文静,女,生于1986年6月23日,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欣宏与被告张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欣宏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文静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路×号×期商业车库负×号、负×号,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街道××路×号×幢×层×号,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幢×号,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共计5处房产予以查封,金额以160万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蒋欣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张文静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路×号×期商业车库负×号、负×号,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街道××路×号×幢×层×号,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幢×号,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共计5处房产予以查封,金额以160万元为限,查封期间不得转移、买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勤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