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35-1号 原告魏远文,男,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城镇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张绍明,曾用名张七明,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城镇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熊素兰,女,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城镇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远文诉被告张绍明、熊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5日以(2015)广安民保字第3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告张绍明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恒升镇×街×号门市一个。现因债务已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张绍明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恒升镇×街×号门市一个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李先锋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程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