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丹巴民初字第87号 原告曾家勇,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 委托代理人曾昭元,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大道红星路3号。 法定代表人陶于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格茸,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藏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人。 委托代理人罗成淞,四川恒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家勇与被告重庆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格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家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28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曾家勇负担 审判员 杨金花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晓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