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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家勇与重庆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格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丹巴民初字第87号 原告曾家勇,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 委托代理人曾昭元,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大
    

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丹巴民初字第87号

原告曾家勇,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

委托代理人曾昭元,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大道红星路3号。

法定代表人陶于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格茸,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藏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人。

委托代理人罗成淞,四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家勇与被告重庆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格茸建设工程施工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家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28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曾家勇负担

审判员  杨金花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晓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