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相民保字第00296号 申请人:宋琦,男,汉族,1965年1月7日出生,住淮北市相山区。 被申请人:王冰,男,汉族,1966年9月12日出生,住淮北市相山区。 申请人宋琦与被申请人王冰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申请人宋琦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冰的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等值的其它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琦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王冰的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等值的其它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宋健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处房屋产权(产权证号:淮房改私产字第******号)。 三、查封担保人杨雁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处房屋产权(产权证号:房地权淮私产字第******号)。 四、查封担保人杨雁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处房屋产权(产权证号:房权证房改私产字第******号)。 五、查封担保人罗炳文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处房屋产权(产权证号:房地权淮私产字第******号)。 六、查封担保人李荣莉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处房屋产权(产权证号:房地权淮房字第*********号)。 七、查封担保人宋文顶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处房屋产权(产权证号:房权证私产字第******号)。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代志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