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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朝霞诉蒋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174号 原告雷朝霞,女,生于1974年12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蒋帅,男,生于1978年7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朝霞诉被告蒋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174号

原告雷朝霞,女,生于1974年12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蒋帅,男,生于1978年7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朝霞诉被告蒋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朝霞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蒋帅购买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幢×号房屋进行查封。并提供了雷晓冬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街×号×幢×单元×室房屋为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雷朝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蒋帅购买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幢×号房屋进予以查封。

二、对原告雷朝霞提供的担保财产即雷晓冬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街×号×幢×单元×室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邓旺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