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174号 原告雷朝霞,女,生于1974年12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蒋帅,男,生于1978年7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朝霞诉被告蒋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朝霞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蒋帅购买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幢×号房屋进行查封。并提供了雷晓冬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街×号×幢×单元×室房屋为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雷朝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蒋帅购买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幢×号房屋进予以查封。 二、对原告雷朝霞提供的担保财产即雷晓冬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街×号×幢×单元×室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邓旺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