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瓦民初字第1452号 原告阿瓦提县塔木托格拉克乡金坤多胎肉羊繁育专业合作社,地址阿瓦提县。 法定代表人李紫阳,理事长。 被告米合尔尼沙·肉孜买买提,女,1985年1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农民,住阿瓦提县。 委托代理人冯燕(特别授权代理),新疆白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阿瓦提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地址阿瓦提县光明中路。 法定代表人盛红红,局长。 委托代理人迪力夏提·帕力合特(一般授权代理),男,1992年2月7日出生,维吾尔族,系阿瓦提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干部,住阿瓦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瓦提县塔木托格拉克乡金坤多胎肉羊繁育专业合作社与被告米合尔尼沙·肉孜买买提、第三人阿瓦提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米合尔尼沙·肉孜买买提、第三人阿瓦提县社会保险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瓦提县塔木托格拉克乡金坤多胎肉羊繁育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阿瓦提县塔木托格拉克乡金坤多胎肉羊繁育专业合作社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锦乐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红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