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35号 原告魏远文,男,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城镇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张绍明,曾用名张七明,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城镇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熊素兰,女,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城镇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远文诉被告张绍明、熊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远文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绍明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恒升镇×街×号门市一个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魏远文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张绍明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恒升镇×街×号门市一个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李先锋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程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