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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某某与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丹巴民初字第93号 原告却某某,女,藏族,四川省丹巴县人。 被告桑某某,男,藏族,四川省丹巴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却某某与被告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却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以与被告桑某某和好为由向
    

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丹巴民初字第93号

原告却某某,女,藏族,四川省丹巴县人。

被告桑某某,男,藏族,四川省丹巴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却某某与被告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却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以与被告桑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却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却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金花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晓玲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