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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正春与谢亮亮、顾育菖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阜城民初字第0596号 原告朱正春,市民。 委托代理人成高锋,阜宁县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亮亮,市民。 委托代理人卞保红,阜宁县阜城工业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顾育菖,市民。 被告阜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阜城民初字第0596号

原告朱正春,市民。

委托代理人成高锋,阜宁县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亮亮,市民。

委托代理人卞保红,阜宁县阜城工业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顾育菖,市民。

被告阜宁县玉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东风路。

共同委托代理人潘地松,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城河路7号。

负责人高永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金祥,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正春诉被告谢亮亮、顾育菖、阜宁县玉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正春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谢亮亮、顾育菖、阜宁县玉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正春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正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正春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潘春如

代理审判员  朱丽雯

代理审判员  彭 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沈 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