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鞍岫民黄初字第00410号 原告:崔晓芬,女,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经常居住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赵振坤,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晓芬诉被告赵振坤相邻采光日照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晓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免收。 代理审判员 关兵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黄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