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阜执字第1117-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支行,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崔湾村二组壹品仕家附房A幢F01、F02、F03室。 负责人吴家胜,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罗爱兰,市民。 被执行人邱明星,市民。 被执行人丁金武,市民。 被执行人张鸿斌,市民。 被执行人顾一正,农民。 被执行人朱成文,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宁县人民法院(2015)阜商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爱兰、邱明星、丁金武、张鸿斌、顾一飞、朱成文银行存款18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并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刘青松 执行员 周兴胜 执行员 唐将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