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阜城民初字第00784号 原告谈月群,农民。 委托代理人孟新华,阜宁县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永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谈月群与被告胡永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谈月群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谈月群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谈月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谈月群负担(原告已预交200元)。 审 判 长 张朝阳 代理审判员 彭 艳 代理审判员 朱丽雯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旖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