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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与曹彬彬、温立秀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阜执恢字第0068-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向阳路2号。 负责人王小兵,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曹彬彬,农民。 被执行人温立秀,市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阜执恢字第0068-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向阳路2号。

负责人王小兵,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曹彬彬,农民。

被执行人温立秀,市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商初字第00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曹彬彬、温立秀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合法收入147214.33元及利息等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刘青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