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阜执字第1102-1号 申请执行人吴荣,市民。 被执行人唐建,市民。 被执行人阴春红,市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宁县人民法院(2015)阜城民初字第01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一、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唐建应得收入及存款53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阴春红应得收入及存款5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苏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