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陈锡钦与杨楚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揭普法民一初字第463号 原告:陈锡钦。 被告:杨楚彪。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锡钦诉被告杨楚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锡钦于2015年8月6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锡钦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明确真实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揭普法民一初字第463号

原告:陈锡钦。

被告:杨楚彪。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锡钦诉被告杨楚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锡钦于2015年8月6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锡钦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明确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锡钦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陈锡钦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少利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晓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