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揭普法民一初字第463号 原告:陈锡钦。 被告:杨楚彪。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锡钦诉被告杨楚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锡钦于2015年8月6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锡钦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明确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锡钦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陈锡钦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少利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晓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