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平执字第103号 申请人霍云廷、黄淑青 被执行人霍红玉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平民初字第26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平泉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26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丁山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