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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云廷、黄淑青与霍红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平执字第103号 申请人霍云廷、黄淑青 被执行人霍红玉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平民初字第26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平执字第103号

申请人霍云廷、黄淑青

被执行人霍红玉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平民初字第26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平泉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26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丁山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