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531-1号 申请王黎祥,男,1966年11月18日生,住河河北省平泉县。 被执行人韩占江,男,1965年4月17日生,住河北省平泉县。 被执行人张艳芹,女,1966年5月5日生,住址同上。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14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还款协议,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平泉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428号民事调解室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丁山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