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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凤友与河北日强集团平泉滦泉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521号 申请人魏凤友,男,1956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平泉县王土坊乡东北沟村十组176号。 被执行人河北日强集团平泉滦泉矿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521号

申请人魏凤友,男,1956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平泉县王土坊乡东北沟村十组176号。

被执行人河北日强集团平泉滦泉矿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平执非裁字第56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对(2015)平执字第5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平执字第5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宏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