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521号 申请人魏凤友,男,1956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平泉县王土坊乡东北沟村十组176号。 被执行人河北日强集团平泉滦泉矿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平执非裁字第56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对(2015)平执字第5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平执字第5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宏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