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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春与李颜江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576-1号 申请人刘艳春,女,1983年9月2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自治县黄土坎乡黄土坎村6组,身份证号130828198309021324。 被执行人李颜江,男,1981年5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茅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576-1号

申请人刘艳春,女,1983年9月2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自治县黄土坎乡黄土坎村6组,身份证号130828198309021324。

被执行人李颜江,男,1981年5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茅兰沟乡前营子村,身份证号132624198109026056。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3月19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完全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平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杨宏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启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