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576-1号 申请人刘艳春,女,1983年9月2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自治县黄土坎乡黄土坎村6组,身份证号130828198309021324。 被执行人李颜江,男,1981年5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茅兰沟乡前营子村,身份证号132624198109026056。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3月19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完全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平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杨宏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启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