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1360-1号 申请人北京巨澜美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德辉,经理 被执行人承德森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绍芳,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完全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平民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杨宏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启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