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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巨澜美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承德森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1360-1号 申请人北京巨澜美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德辉,经理 被执行人承德森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绍芳,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1360-1号

申请人北京巨澜美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德辉,经理

被执行人承德森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绍芳,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完全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平民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杨宏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启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