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1277-2号 申请人孙国维,男,1978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平泉镇刘营子村022号,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倪宝忠,男,1970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平泉镇白庙子村9组,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李海军,男,1967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平泉镇刘营子村,身份证号×××。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2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平民初字第2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杨宏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启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