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1264-2号 申请人孙志会,女,1983年10月5日生,满族,农民,住平泉县小寺沟镇万杖子村2组019号,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李国军,男,1981年8月23日生,汉族,个体,住平泉县卧龙镇杏树园子村,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王秋根,女,1981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卧龙镇杏树园子村5组135号,身份证号×××。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27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扣划被执行人妻子的存款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平民初字第27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杨宏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启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