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147号 申请人平泉县金杖子建材厂 被执行人赵泉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2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撤销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平民初字第2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山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