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615-1号 申请人崔凤兰,女,1978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平泉县松树台乡闫杖子村11组,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集臣,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02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平民初字第028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杨宏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启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