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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凤兰与平泉阳光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615-1号 申请人崔凤兰,女,1978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平泉县松树台乡闫杖子村11组,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平泉阳光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集臣,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615-1号

申请人崔凤兰,女,1978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平泉县松树台乡闫杖子村11组,身份证号×××。

执行人平泉阳光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集臣,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02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定如下:

终结(2014)平民初字第028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杨宏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启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