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562-3号 申请人安希勇,男,1978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卧龙镇安杖子村,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朱海良,男,1972年7月23日生,满族,住承德县六沟镇北水泉村一组5号,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李晓华,女,1968年9月13日生,汉族,下岗工人,住平泉县七沟镇七沟村6组,身份证号×××。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19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相关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撤销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平执字第56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杨宏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启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