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652号 申请人宋国臣,男,1956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平泉县卧龙镇东大庙村11组。 法定代表人牛素兰。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平执非裁字第55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对(2015)平执字第6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平执字第6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宏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