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1223-1号 申请人张立斌,男,1979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松树台乡八牌村6组,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张静,女,1988年3月1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大河北乡瓦房村大东沟。身份证号:×××。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2015)承民终字第1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5)承民终字第1347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郭瑞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蒋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