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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海峰与闫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218-1号 申请人何海峰,男,1985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杨树岭镇缸窖村4组,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闫冬,男,1988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平泉县平泉镇国家粮食储备库家属楼3单元206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218-1号

申请人何海峰,男,1985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杨树岭镇缸窖村4组,身份证号:×××。

执行人闫冬,男,1988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平泉县平泉镇国家粮食储备库家属楼3单元206室。身份证号:×××。

申请人与被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平民初字第20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13000.00元。对于其他权利及利息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平泉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郭瑞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