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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与余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石民一初字第69号 原告贺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刘明星,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杨慧,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贺某某诉余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需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石民一初字第69号

原告贺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刘明星,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杨慧,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贺某某诉余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需要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金钦铭

审 判 员  唐 娟

人民陪审员  周冬云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慧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