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李传久诉衡阳盛泰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石民一初字第229号 原告李传久 被告衡阳盛泰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雅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勇君,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传久为与被告衡阳盛泰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于201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石民一初字第229号

原告李传久

被告衡阳盛泰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雅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勇君,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传久为与被告衡阳盛泰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光荣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蒋志成、人民陪审员周冬云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王慧婕担任记录。原告李传久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正宏,被告盛泰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盛泰物流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勇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传久诉称:原、被告仅于2011年4月15日签订了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至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时止,被告没有与原告另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被告作为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且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原告一个月工资没有支付。原告以被告拒绝为其到工伤保险中心申请办理工伤结案手续等事宜为由向衡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衡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5月9日作出劳动仲裁裁决书,认定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退还风险押金,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现原告对衡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支持《仲裁裁决书》中第一、二、三、四、五项仲裁裁决;2、被告双倍支付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差额部分15237元;3、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2698元;4、被告支付欠发原告的工资3320元;5、被告支付后续治疗费40000元。

为支持其诉请,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衡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证明本案已经过劳动仲裁;

证据2、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原告工伤过程与受伤事实;

证据3、湖南省工伤认定申请表,证明原告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的事实;

证据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工伤残疾证,证明原告因工受伤已被认定为八级伤残;

证据5、司法鉴定意见书、诊断证明书,证明原告后续治疗费4万元、误工损失日为270天;

证据6、证明,证明原告参加了工伤保险;

证据7、收据,证明被告收取了原告保证金12000元;

证据8、储蓄账户明细表,证明被告向原告发放工资情况。

被告盛泰物流公司辩称:对于原告的诉请,被告只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其他的任何费用被告都不应承担。被告为原告办理和缴纳了工伤保险,原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保险等费用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原告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法律和劳动合同规定,被告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被告不存在欠发工资的事实。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不存在双倍支付工资的情形。原告的伤残等级应依据现在的鉴定,确定为9级更为合理,伤残就业补助金应为8个月。基于以上事实,请合议庭驳回原告诉请。

为支持其辩称,被告盛泰物流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衡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证明本案已经过劳动仲裁;

证据2、劳动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证据3、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保盘表,证明被告已为原告办理参加工伤保险;

证据4、湖南省工伤认定申请表和证明,证明原告被认定为工伤和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证据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原告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工伤的造成负有重大过失;

证据6、工资表,证明原告月基本工资为1500-1800元;

证据7、证明二份,证明原告工资卡上的工资包括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中单位应缴纳的保险费;

证据8、收条和借条,证明工伤事故发生后原告从被告处领取现金为15500元的事实;

证据9、付款回单和赔款凭证,证明原告意外伤害、获得保险赔偿的时间和金额以及被告为这次交通事故向他人支付赔款的部分情况;

证据10、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的伤残程度按照交通事故的评残标准为十级伤残,按照工伤的定残标准为九级伤残;

本院组织原、被告进行了举证、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质证意见为:对于证据1、2、3无异议;对于证据4所认定的伤残等级有异议,根据原告所提交的证据5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的伤势根据相关标准,应介于9-10级之间,标准相同,鉴定等级过高;对于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于证据6没有异议;对于证据7无异议,但是对收据下的说明有异议;对于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原告的工资包含了所有工资津贴、各项补助以及单位应缴纳的社保费用,原告的工资金额在1500-1800元之间。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质证意见为:对于证据1无异议;对于证据2“三性”有异议,被告是在事故发生之后才与原告补签的劳动合同;对于证据3、4无异议;对于证据5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于证据6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原告在被告方工作期间,签署的工资表有三份,这份只是属于交给社保机构的工资表,还有两份工资表被告方未提交,请求法院要求被告提供全部工资表以及工资发放的会计凭证。对于证据7“三性”均有异议,证人都系被告在职职工,证明效力存有异议,根据规定没有法定原因,证人应该出庭作证,并且相关法律规定了工资当中不能发放社保费用;对于证据8合法性、真实性有异议,原告在治疗期间领取的费用系与被告方协商工伤治疗期间所领取的生活费、护理费等,因此原告诉请中没有主张工伤中其他的费用;对于证据9“三性”均有异议,此证据与本案没有关系;对于证据10关联性有异议,此证据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伤残等级应按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

对于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分析认证如下:

原告提供的证据1、2、3、5、6经被告质证无异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认定。证据4系国家劳动能力鉴定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结论,合法有效,应予以确认。证据7对于收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但该证据中记载的说明系原告方个人行为,对该部分真实性本院不予支持。证据8被告对此真实性无异议,能客观反映原告的工资情况,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1、3、4经原告质证无异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原告虽存有异议,合同本身也存在瑕疵,但原告方无证据证明其签字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其应为生效劳动合同,故对该证据予以认定。证据5是交警部门对于原告工伤事故的责任认定,反映了原告因工受伤的整个情况,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6与原告提供的证据8相矛盾,且与原告的工作性质及实际工作的收入的客观事实不符,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定。证据7没有证人的身份资料,证人未出庭作证,且所证明的事实违反法律规定,社会保险费应当向保险征缴机构交纳,不应随工资发放给个人,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证据8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但仅能证明原告从被告处领取现金的情况,对其他证明目的本院不予支持。证据9系被告方处理事故与他人进行的理赔和赔偿行为,与本案的劳动争议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采纳。证据10因原告已被认定为工伤,其伤残等级应按衡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的伤残等级8级为定案依据,故对该证据本院均不予采信。

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