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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石民一初字第444号 原告刘某某,男。 被告王某某,女。 本院2014年11月18日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石民一初字第444号

原告刘某某,男。

被告王某某,女。

本院2014年11月18日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金钦铭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