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郯执字第617号 申请执行人徐德全,男,1962年8月28日生,汉族,郯城县第一人民医院职工。 被执行人杨俊涛,男,1977年12月9日生,汉族,郯城县郯东路。 被执行人贾颖,女,1982年5月21日生,汉族,郯城县安监局职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郯民初字第266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杨俊涛、贾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俊涛在郯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实施二组(2012)郯执字第1324号一案中有标的款尚未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杨俊涛所有的标的款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徐州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