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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钢执行决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4)郯执字第178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金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金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4)郯执字第178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金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金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李金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