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高新刑初字第352号 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保洪。 辩护人毛娓、刘跃权。 被告人黄鲸瑞(曾用名黄某甲),男,198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犍为县。2014年6月1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向阳。 被告人徐有林。 辩护人罗楷。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公诉刑诉(2014)第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保洪犯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黄鲸瑞、徐有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国栋、周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保洪及其辩护人毛娓、被告人黄鲸瑞及其辩护人周向阳、被告人徐有林及其辩护人罗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鲸瑞、徐有林依照“华学”的安排到眉山将要向“华学”购买毒品的谭保洪接到成都,16时许,黄鲸瑞、徐有林驾驶一辆车牌川***白色起亚牌K5型轿车将已向“华学”等人购买毒品的谭保洪运送至成灌高速出口处被民警查获。民警在该车后排一个蓝白相间的车载冰箱内查获一包净重48.5余克的毒品与一张重4.23克粘有毒品溶解物的纸张。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上述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该院根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搜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谭保洪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鲸瑞、徐有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谭保洪辩称毒品是“华学”送给他的。谭保洪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谭保洪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2、涉案毒品数量应当认定为48.5克;3、本案可能存在数量引诱的情形。 谭保洪的辩护人向法庭出示了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医院出院证明书,证实了谭保洪于2013年6月至7月曾因患病住院治疗。 被告人黄鲸瑞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起诉书指控黄鲸瑞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2、本案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3、涉案毒品数量应当认定为48.5克;4、黄鲸瑞系从犯、初犯。 黄鲸瑞的辩护人向法庭出示了四川省犍为县罗城镇杨家湾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以及犍为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证实了黄鲸瑞无违法犯罪记录。 被告人徐有林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起诉书指控徐有林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2、本案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3、涉案毒品数量应当认定为48.5克;4、徐有林系从犯、初犯。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鲸瑞、徐有林依照“华学”的安排到眉山将谭保洪接到成都凯顺酒店,后“华学”将一包毒品交给谭保洪,16时许,“华学”安排黄鲸瑞、徐有林驾驶车牌号为川***的白色起亚牌K5型轿车将谭保洪送回眉山,在成灌高速出口处被民警查获。民警在该车后排一个蓝白相间的车载冰箱内查获一包净重48.5余克的毒品。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上述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以下证据: 1、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西区刑警中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以及挡获经过,证实了2014年5月31日16时许,民警在成灌高速成都出口收费站盘查,发现一辆川***白色起亚轿车人员形迹可疑,遂拦下检查,该车驾驶员为黄鲸瑞,徐有林坐在副驾位,谭保洪坐在后排,在后排右边座位脚垫下的车载冰箱内发现一包用透明塑料袋装的白色晶体,疑似冰毒,民警遂将三人带回派出所审查。 2、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证实了5月31日16时许,民警在成灌高速进城处110检查站对黄鲸瑞所驾驶的一辆川***白色起亚轿车进行搜查,在该车副驾驶座椅后方脚垫下发现一冰箱,在冰箱内搜出一袋晶体物和一张带有晶体颗粒溶解物的纸条。 3、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西区刑警中队出具的毒品称重记录以及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了5月31日16时30分民警当着黄鲸瑞的面称重一袋疑似毒品为48.53克、带有晶体颗粒溶解物的纸条为4.23克;同日16时50分当着徐有林的面称重一袋疑似毒品为48.52克、带有晶体颗粒溶解物的纸条为4.23克;同日17时10分当着谭保洪的面称重一袋疑似毒品为48.5克、带有晶体颗粒溶解物的纸条为4.23克;毒品称重存在少许误差是因天热冰毒存在挥发现象。上述毒品均已扣押。 4、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成公鉴(理化)字(2014)8388号检验报告,证实了经从查获的一袋晶体物和一张带有晶体颗粒溶解物的纸条上分别提取检材送检,送检材料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5、证人吴某某、谢某某、张某某的证言以及汽车租赁合同,证实了2014年5月29日黄鲸瑞租赁乐山市华美小汽车租赁公司***起亚牌轿车,该车的车主为吴某某。 6、公安机关提取的凯顺酒店入住记录,证实了黄鲸瑞2014年5月29日以自己的名字在凯顺酒店登记入住房号为207的房间,6月1日退房;李某某5月27日在凯顺酒店登记入住房号为320的房间,6月1日退房。 7、被告人谭保洪的当庭供述,证实了2014年5月31日凌晨,“华学”打电话叫谭保洪到成都找他,并和黄鲸瑞、徐有林去眉山接谭保洪,四人回到天回镇凯顺酒店后在酒店内吸食毒品,“华学”说让谭保洪帮他忙,并说送点毒品给谭保洪吸食,在酒店内将毒品用塑料袋装好后交给谭保洪,谭保洪不知道毒品有多少重量,“华学”叫黄鲸瑞和徐有林将谭保洪送回眉山,在成灌高速成都出口收费站处被警察查获。 8、被告人黄鲸瑞的供述,证实了2014年5月29日10时,“华学”打电话叫黄鲸瑞到成都市天回镇凯顺酒店找他,18时许黄鲸瑞到了凯顺酒店,“华学”和徐有林已经到了,“华学”让黄鲸瑞用身份证开了间房,后听“华学”说谭保洪要从乐山到成都买冰毒,让黄鲸瑞等通知去接他,并说事成后他们懂得起,意思是给好处费。5月31日凌晨2时,“华学”、黄鲸瑞、徐有林三人到眉山接到谭保洪回凯顺酒店,后在酒店内吸毒,“华学”还让黄鲸瑞去车上拿纸,“华学”将一盘瓷碗装的冰毒装到纸上,并说冰毒有点湿要晾一下,后“华学”将冰毒用塑料袋装好递给谭保洪,让他先揣到,后四人一起去郫县,在望丛中路和北大街附近路边,谭保洪下车进到路边一小区内,10分钟左右返回车上,他递了根车载冰箱电源线叫黄鲸瑞把冰箱线插起,冰箱放在车后排,“华学”喊谭保洪把东西放到冰箱里,黄鲸瑞当时回头看到谭保洪从裤包内摸了一袋白色冰毒放进冰箱,接下来,“华学”叫黄鲸瑞开车送谭保洪回乐山,到郫县一小区“华学”下车,并对黄鲸瑞说路上小心点,回来再说,意思是回来拿报酬,后在成灌高速出口处被查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