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466-1号 申请执行人李正勇,男。 法定代表人唐天奇。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4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1943号民事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租金176262.49元,赔偿款314520.60元,延迟履行加倍利息7042元(以490783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15年4月4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止),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8665元、保全费3270元、执行费7430元,共计5171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天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719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荆钊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