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142-1号 申请执行人李振波,男。 被执行人刘少龙,男。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5年1月29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28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租金133245元(计算至2014年9月30日,租金为56700元;2014年10月至2014年12月,租金按18000元*1.05%/月的标准,为56700元;2015年1月,租金按18000元*1.05%*1.05%的标准,为19845元为),律师代理费12443元,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0480,保全费1408元,执行费2900元,以上共计16047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少龙的银行存款160476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荆 钊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黎云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