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278-1号 申请执行人彭珍。 被执行人彭昂。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30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逾期利息10089元(以5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从2012年2月1日起至2015年3月15日止),延迟履行加倍利息875元(以5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5年3月15日止),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1050元、执行费665元,共计6267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彭昂的银行存款6267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荆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