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420号 申请执行人梁万顺。 被执行人湖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1月27日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1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1700000元,利息160310元(以1700000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暂从2013年9月19日计算至2015年3月31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1487元(以1700000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暂从2015年3月26日计算至2015年3月31日),并应承担案件受理20730元,案件执行费19400元,以上共计190192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1927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荆钊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