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天执字第933号 申请执行人申忠红,男。 被执行人文奕,女。 被执行人李小光,男。 被执行人长沙马语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16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1539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便于执行变现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天执字第93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荆 钊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黎云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