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1294-1号 申请执行人鲁华兴。 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用机,董事长。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8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2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180979.8元、违约金34948.8元(暂计算至2015年3月18日,违约金为16137元;期后违约金以180979.8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从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为18811.8元),延迟履行加倍利息791.4元(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15年8月29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5590元、执行费3665元、律师费30000元,共计2559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59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荆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