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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华兴与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1294-1号 申请执行人鲁华兴。 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用机,董事长。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8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1294-1号

申请执行人鲁华兴。

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用机,董事长。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8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2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180979.8元、违约金34948.8元(暂计算至2015年3月18日,违约金为16137元;期后违约金以180979.8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从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为18811.8元),延迟履行加倍利息791.4元(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15年8月29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5590元、执行费3665元、律师费30000元,共计2559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59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荆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