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480-1号 申请执行人饶建军,男。 被执行人李正文,男。 被执行人李伟,男。 被执行人陈芳,女。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0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75477元、延迟履行加倍利息1855元(以75477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13日止),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2125元、鉴定费300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执行费1115元,共计8387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正文、李伟及陈芳的银行存款8387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荆钊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