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981-1号 申请执行人宋群英,女。 被执行人郭丽佳,女。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9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2)天民初字第2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307500元、借款利息87978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以232500元为基数,从2011年3月2日起计算至2015年7月27日止,为66785元;以15000为基数,从2011年3月25日起计算至2015年7月27日止,为4249元;以6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3月30日起计算至2015年7月27日止,为16944元),延迟履行加倍利息33040元(以3075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从2013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2015年7月27日止,为33040元),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8050元、保全费277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4685元,共计44462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丽佳的银行存款44462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荆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