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天执字第752-1号 申请执行人刘莉。 被执行人湖南丰盛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6月21日审结,该案(2013)天民初字第145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空调费2304元,押金36144元,租金57228元,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案件执行费1385元,以上共计10006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丰盛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0006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