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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地球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毛西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737-1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地球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高峰。 被执行人毛西文,男。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9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737-1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地球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高峰。

被执行人毛西文,男。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9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3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27828元、逾期利息3646元(以27828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3年5月9日起至2015年6月26日止),延迟履行加倍利息204元(以2782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5年6月26日止),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600元、执行费380元,共计3265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毛西文的银行存款3265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荆钊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