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田庆美划拨、冻结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郯执字第42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田庆美,男,1952年12月12日生,汉族,郯城县花园乡田哨村180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郯商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书,责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郯执字第42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田庆美,男,1952年12月12日生,汉族,郯城县花园乡田哨村180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郯商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田庆美的银行存款1300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田庆美的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于徐州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