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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与陈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天执字第00832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 被执行人陈慧。 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6月12日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00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天执字第00832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

被执行人陈慧。

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6月12日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00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本金800000元,执行费104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慧的银行账户存款8104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荆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