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686-1号 申请执行人周海军,男。 被执行人许辉,男。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4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60000元,期前利息共22784元,期后利息共27562元(以3200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止,为1621元;以128000元为基数,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4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止,为25941元),延迟履行加倍利息1708元(以160000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15年4月25日起至2015年6月26日止),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4100元、保全费147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3245元,共计22142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2142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荆钊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