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1020-1号 申请执行人张少云,男。 被执行人潘庚,男。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6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17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违约金2000元,逾期利息9560元(以20000元为基数,按月百分之二的利率标准计算,从2013年8月7日起计算至2015年8月3日止,为9560元),并应承担案件执行费230元,共计317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潘庚的银行存款3179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