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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秀元与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天执字第00902号 申请执行人杨秀元。 被执行人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8月6日审结,该案(2013)天民初字第02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天执字第00902号

申请执行人杨秀元。

被执行人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8月6日审结,该案(2013)天民初字第02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本金102000元,执行费143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0343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荆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