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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双喜与湖南长庆机电科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天执字第00894号 申请执行人朱双喜。 被执行人湖南长庆机电科教有限公司。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审结,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天执字第00894号

申请执行人朱双喜。

被执行人湖南长庆机电科教有限公司。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审结,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本金8000元,执行费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长庆机电科教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805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荆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